我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资助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精准资助”为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了资助体系,探索出“资助+育人”“两手抓”模式,通过“物质扶贫、能力扶技、精神扶志”,实现“受助—自助—助人”的助学成效。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9〕78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20〕87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 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一、二年级在校生数的15%确定。学校应按照《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我省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22个县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区、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区;承德市的平泉市、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第七条 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大类所有专业以及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的粮油和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 涉农专业范围具体专业名录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根据学生实际家庭困难情况动态调整。 新学期开学后,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对申请表中填写内容真实性做出承诺。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条 学校要成立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评议,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作为代表参加审核、评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和学生家庭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人数、相关标准和分担比例等进行测算。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省、市本级学校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因学生人数变化出现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学校要足额提取并足额使用,不得只提不用或多提少支。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本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207号)同时废止。